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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樂福8名原員工受賄獲刑 分别被判刑1至5年不等

  2008-06-30 17:25  京華時報
8名家樂福肉科工作人員,于去年被公司内部查處,随後因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昨天下午,朝陽法院認定8人受賄事實存在,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7名家樂福門店精肉課原課長1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判處肉科原談判員劉勇有期徒刑5年,并依法沒收他們的全部受賄款項總計30萬餘元(在家樂福内部,“科”比“課”級别高)。

法院審理查明,家樂福馬連道店精肉課原課長劉連傑,和其他6家門店的精肉課原課長,在肉的擺放位置和數量上有決定權。他們于2006年6月至 2007年7月,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北京資源亞太食品有限公司及北京華都肉雞公司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币18萬餘元。法院認爲劉連傑等7人無視國法,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他人給予的好處費,數額較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按照受賄的數量,法院判決劉連傑等7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

劉勇作爲家樂福的肉科談判員,對供貨商有選擇權,受賄最多,高達11.4萬餘元。法院查明認定,他利用職務便利,向北京資源亞太食品有限公司索要好處費、“銷售返點”共計8.9萬元;他還以幫助北京華都肉雞公司招業務員爲名,手持該公司爲他開的存折賬戶,每月領取數百元至上千元的“好處費”,兩年共計2.5萬元。法院認爲劉勇無視國法,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爲他人謀取利益爲條件向他人索要财物;并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他人給予的好處費,數額巨大,其行爲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争的交易秩序,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宣判後,劉勇等2人認爲量刑過重提出了上訴;其他人則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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