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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華人上海狀告航空公司

  2008-05-30 08:07  新民晚報

加華人上海告航運
加拿大籍華人王先生到溫哥華辦事,在上海購買了一張上海至加拿大往返機票後,因趕往機場途中車輛抛錨導緻誤機,沒有乘坐預訂航班到溫哥華,隻得改乘其他航空公司的飛機。返航時,他想持回程機票登機卻遭到拒絕。這家外國航空公司的理由是,根據“國際慣例”,乘客必須按照機票顯示的順序履行,否則機票失效。王先生覺得這有些荒唐可笑——回程的錢都已付了,憑什麽不讓坐?去年11月 26日,他把航空公司和機票代理公司告至徐彙區法院,要求返還回程票票款。日前,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在徐彙區法院,因機票引發的糾紛已有多起。小小的一張機票,往往因涉及乘客不知情或難以接受的“國際慣例”而飽受争議。

審理中,航空公司代理律師陳述,公司出售的上海至溫哥華往返機票的正價是2.2萬元左右(不含稅費),而王先生通過機票代理公司購得的機票連稅金在内僅爲 1.01萬元,是一張附有條件的特價票:不可簽轉;出發航程不可改期,回程改期須于原定日之前辦理,并支付日期、航班變更手續費;不可變更路線;退票隻限于全部未使用的機票,且須在首段行程出發24小時前辦理,并收取手續費;機票須按出票時的航程順序使用,一旦未搭乘其中任一航程,其後所有航程視爲無效。就是“條件”中的最後一條導緻王先生無法登上回程飛機。

代理律師指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決議規則中對于往返機票有着嚴格的規定,即乘客必須按機票上記載的航程順序乘坐航班,如果不按順序使用,機票将不被履行并失效。這對于全球所有航空公司都适用。王先生的誤機屬“自身原因導緻的違約行爲”,并非法定的不可抗力。“他作爲違約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票款。”

對此,王先生辯稱:“國外商品在中國銷售須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被告設置了苛刻的條件明顯不符合《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但航空公司并不認可。“機票本身就像一張表格的框架,裏面所有内容都是打印上去的,可以允許其他方面的簽轉,也可以變更。事實上,在中國其他航空公司都存在不能簽轉、不能更改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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