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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個稅申報:依法報稅 合法避稅

張薇  2008-03-10 05:53  環球華報
【環球華報記者 張薇報道】上周五曾就今年報稅的一些基本變化以及大溫地區爲符合條件人士免費協助報稅的機構做了簡單介紹。許多讀者緻電本報,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本期報稅專題,記者採訪了註冊財務規劃師張婧媞,就一些讀者關心的問題做專業解答。

依法報稅 人人有責

記者:還沒有收入的新移民需要報稅嗎?

張婧媞:報稅是每位加拿大居民的義務,同時,很多加拿大的福利要通過報稅才能申請。新移民需要注意的是,一落地就可以申請牛奶金(Canada Child Tax Benefit),GST退稅,不要等到報稅的時候再申請。此外,要申請牛奶金的家庭夫妻雙方一定要同年一起報稅,否則就沒有牛奶金。

記者:關於海外收入、海外資産以及海外企業報稅的規定是什麽?

張婧媞:很多新移民在登陸加拿大之前在原居住國有收入或擁有資産,部分移民還擁有海外企業。根據加拿大稅法,新移民在第一年報稅時,應申報上年成爲稅務居民起到年底之間的全球收入;而在第二年報稅時,應申報在海外的資産,第三年3月底之前申報海外企業。以2007年7月1日以後登陸加拿大的移民爲例,在2008年4月30日前,需申報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間的全球收入,包括在加拿大以及海外的收入;在2009年4月30日前,需申報海外資産;在2010年3月31日前,需申報海外企業。

根據規定,隻有當海外資産價值超過十萬加幣時才需要申報,那麽是否所有超過該價值的海外資産都應該向政府申報呢?有那些詳細的劃分呢? 下面是需要向政府申報的海外資産:

1、海外存款。
2、手中持有的海外股票或基金。
3、海外債權。
4、海外信托
5、海外除自用的房地産。
6、其他資産,比如非經營性質的固定資産等。

部分移民尤其是投資移民往往擁有海外企業或海外企業股份。根據加拿大稅法規定,居民本人以及有血緣關係的家人,如擁有符合以下企業股份超過10%,即需申報:

1、企業價值超過100萬加元,或
2、企業總營業額超過2萬5000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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