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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時評】俞力工:科索沃問題的法理與情理
俞力工 2008-02-18 12:21 環球華報 | 最近,聯合國所委派的協調科索沃問題特使、芬蘭前總統阿赫蒂薩裏(Martti Ahtisaari)表示,他對解決科索沃問題作出的建議,将待本月塞爾維亞議會選舉結束後,正式提出。
衆所周知,塞爾維亞的态度一貫是“除了科索沃的宗主權之外,什麽都可談”;而科索沃一方,則是“不獨立,什麽都免談”。在此基礎上,阿赫蒂薩裏要想兩全其美,實比登天還難。科索沃雖然是個彈丸大小的地區,但牽一發動全身,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關系到一個主權國家的領土是否可以分割、是否可由聯合國作一裁決等等重大原則。如果貿然造成先例,不止是立即對周邊國家的穩定造成影響,存在了350年的“主權不容幹預”的國際共識也就從此徹底推翻,甚至于,今後任何國家的領土主權都随時會受到挑戰。以下,就科索沃獨立訴求所涉及的法理、情理、政治、經濟問題,逐一加以探讨。
科索沃問題的法理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協定确立了“主權不容幹預”原則之後,輾轉數百年的國際實踐,再經《聯合國憲章》的明文規定,已成爲國際交往的普遍原則。此後,除了殖民地的獨立運動之外(注一),所有國家的分離運動或獨立運動均視爲内政問題,外界非但必須保持中立、不得幹預,甚至在某一争執方經過抗争、取得實際有效獨立地位後,第三國爲回避幹預内政嫌疑,還不得過于急切地與新獨立國建立外交關系或給予國際承認。就一般國際準則,國際社會應當在争執方達成分離協議後(如捷克斯洛伐克與蘇聯的分裂)、或中央政府放棄對分離方采取武力手段後(如厄立特裏亞),方允許給予新國家國際承認。
就前南斯拉夫的分裂而言,嚴格說來主要是外國幹預的結果。早在其加盟共和國提出獨立主張之前,美國國會便于1990年11月5日通過所謂的“對外行動授權法”(Foreign Operation Appropriation Law),要求南斯拉夫6個加盟共和國分别舉行選舉,且其結果必須得到美國政府的認可,否則在6個月内,将“撤銷一切援助、中止貿易往來和斷絕信貸關系”。該法律通過後不久,11月27日《紐約時報》即援引一位中央情報局高官的預測,“該法律将導緻南斯拉夫的血腥内戰”。果不其然,同年12月23日斯洛文尼亞便通過選舉、決定獨立一途,并于1991年6月25日與克羅地亞同時正式對外宣布獨立,而從此之後,便與中央政府發生軍事沖突。繼該兩加盟共和國宣布獨立後,接踵而來的便是推展得更爲激烈的波斯尼亞分裂運動。之所以激烈,原因之一是,其“伊斯蘭教徒”多數是奧斯曼帝國統治時期皈依伊斯蘭教的塞爾維亞族(注二),其人口比例至多占該加盟共和國的40%。他們突然間要求獨立出去,自然不會爲本地約占30%的其他塞爾維亞人與占20%的克羅地亞人所同意;其二是該獨立運動一開始就有阿拉伯國家與土耳其的軍事援助,因此前南斯拉夫政府理所當然地支持該地區的塞爾維亞族,同時克羅地亞也毫不猶豫地盡量擴大在波斯尼亞的勢力範圍;其三是波斯尼亞的族群通婚頻繁,住居混雜,早已形成無法分割的百衲圖。然而1993年經聯合國特使萬斯/歐文(Vance/Owen)提出“分裂爲十塊”的建議後,各族群便爲了及時擴大勢力範圍而大打出手。
巴爾幹的局勢雖然混亂,其性質卻極其明顯地屬于一個主權國家的内政問題。然而遺憾的是,大多西方國家完全不顧國際法規定,不約而同地直接或間接給予分離主義者各種形式的援助、支持與鼓勵。其所采取的辦法,不外是制造對中央政府極其不利的輿論(如種族滅絕、集體強奸、萬人坑、拟定“鐵蹄”作戰方案等等);二是慫恿這些地區獨立,而後盡快給予國際承認。如此這般,便把原屬内政的事件當作“國際軍事沖突事件”來對待,并憑借此“理由”,對塞爾維亞人進行單方面的軍事和經濟制裁。爲了在法律上自圓其說,歐洲聯盟于1991年8月27日通過自己設立的“巴丁特委員會”(Badinter Commission),繞過聯合國與國際法規定,拟定了一個“巴丁特規則”,即“支持社會主義國家的加盟共和國獨立,且同意這些新國家維持原有的行政區”。這意味着,歐盟擅自制定國際遊戲規則,一方面片面袒護多數民族的獨立運動,同時卻犧牲少數民族的獨立權益。若幹歐、美法律專家似乎意識到這種手段還不足以充分保證“巴丁特規則”的付諸實施,甚至還提出巴爾幹的分離主義運動“隻允許一次的分離”…。總而言之,作爲主權國家的南斯拉夫,就在如此極其孤立的環境下,遭到殘酷的對待與肢解。所謂“孤立”,自然是指當時的俄羅斯出于對西方經濟援助的殷切期盼,而無暇照顧巴爾幹問題;而中國,彼時則仍舊陷于國際孤立中不可自拔。至于美國與歐洲,雖然都有乘勝追擊的沖動,但前者的戰略目标明顯是“在歐洲範圍内,盡快建立對自己有利的新秩序”;後者,尤其是德國與奧地利,一是出于懲戒世仇(塞爾維亞)的沖動,二是在冷戰頓然結束、茫茫不知如何反應的當頭,盲目地跨上了美國的戰車(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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