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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買車比美國貴 消費者集體起訴車商索償21億

  2007-09-27 11:24  環球華報

加國消費者控告汽車商
據加通社消息,多倫多市一家律師行代表4個車主和租車者提出20億元集體訴訟案﹐控告4間汽車廠串謀推高加拿大汽車價格﹐以及阻撓消費者趁加元升值越境購車﹐強迫車主要多付25%到35%購車費。

多倫多律師行朱洛維斯基與裏奇(Juroviesky and Ricci)代表4個多倫多市居民訴訟﹐入稟安省高等法院。

汽車行及一些車廠代表拒絕談論這宗集體訴訟案﹐但加拿大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發言人指出﹐該公司擬定汽車及貨車價格﹐也有觀察對手車廠在競爭市場的做法。

申訴人在2005年8月到2007年8月期間購車或租用汽車﹐他們說﹐在加拿大購買美國類似或相同款式的汽車﹐要付更高的價錢。

朱洛維斯基與裏奇律師行的管理合夥人朱洛維斯基(Henry Juroviesky)說﹐汽車商使用不當的生意手法﹐違反競爭法。申訴人要控告通用(General Motors)﹑本田(Honda)﹑日產(Nissan)和佳士拿(Chrysler)的加拿大和美國廠商﹐追討普通賠償20億元及懲罰賠償1億元。

訴狀也點名加拿大汽車經紀行協會(Canadian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以及弗吉尼亞(Viriginia)的同等組織全國汽車行協會(National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朱洛維斯基說﹕「我們發現汽車廠串謀詭計﹐故意推高加拿大汽車價格給加拿大消費者。」

原訴人說﹐車廠合力減少兩國生意競爭﹐各車廠聯手減少越境競爭﹐又限制新車外輸加拿大數量﹐違反加拿大的《競爭法》(Competition Act)和《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例如﹕各汽車廠一緻同意﹐不承認越境購車的新車保用﹐加拿大消費者要原廠保用就要承擔更高的車價﹐平均一輛車需多付25%到35%。

訴狀也指出﹐有些購車合同附加「不進口車條款」﹐阻撓買家向美國汽車商買車﹐把車子輸進加拿大﹐或從加拿大輸進美國。控狀說﹐車廠也會懲罰汽車行﹐故意刁難它們﹐不讓它們出口汽車﹐包括威脅特定型號延期出貨。控狀所有指控均未經法庭辯證﹐集體訴訟也要正式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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