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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室溫不能高于攝氏21度 房東違規租客可向市府投訴

  2007-08-07 11:17  
上周爲多倫多入夏以來最炎熱的幾天,但有些房東爲節省金錢,竟然拒絕打開冷氣設施,讓租客酷熱難耐;也有租客無奈之際自己安裝冷氣機或空調,但業主卻要求租客繳付額外電費,多倫多租客聯合會(Federation of Metro Tenants' Association)已經收到67宗投訴,其中一半便與要求額外繳付冷氣費有關。

明報報道,租客聯合會有關人士指出,多倫多市府目前沒有明文限制所有業主已出租物業夏季的最高溫度,但如果租約或招租廣告上寫明租金包括冷氣在内,出租物業的室溫便受多市附例監管,即每年6月2日至9月14日期間,出租物業室溫不能高于攝氏21度,如果業主違規,租客首先應向業主反映,表達冷氣或室溫不能低于标準的訴求,若對方不加理會,租客有權向市府牌照及标準部門(Municipal Licensing and Standard)投訴。投訴時,租客要有相關證據,比如室溫不達标準的紀錄等等。市府相關部門接獲投訴後,便會派人前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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