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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度提申請難民未受理 李東哲兄弟拒簽驅逐令

  2007-04-14 07:17  

李東哲及李東虎日前出席拘留聆訊的情況

與中國高山同案、涉嫌與銀行卷款案有關的的李東哲及李東虎,向法庭提出的文件顯示, 2月27日驅逐令(Exclusion Order)簽發前,李氏兄弟曾3次表達要提出難民申請的強烈意願,但均未受理,且被告知由于驅逐令已簽發,依法不能提出難民申請,直接将他們列爲無法申請難民申請者(inadmissable)。

據明報報道,法庭提供兩兄弟驅逐令文件顯示,李東哲及李東虎不願在驅逐令上簽名,所有簽名部分,官員以「拒絕簽名」(refused to sign)來取代。

有關文件由李氏兄弟代表律師埃爾金斯(Christopher Elgin)向法院提交,據李東哲兄弟的證詞,他們原本以爲那名簽發驅逐令的官員,是專門處理難民申請官員,隻是,官員問完話後,兩人即被發給遣返用的驅逐令。

埃爾金斯在文件中說,依法任何外國人士,均可向加拿大提出難民申請,即使是兩人的旅遊簽證已到期,他們仍有申請難民的權利,但顯示移民部急于草率處理李東哲及李東虎,将兩人交還給中國,因此不惜違反移民部自訂難民申請程序,作法極爲可議,且有違法之虞。

根據兩兄弟無法居留所撰寫的報告指出,李東哲、李東虎兄弟,是在2004年12月31日抵達溫哥華,隻遲過高山一天。入境時,李東哲及李東虎持有的多次出入境旅遊簽證,是在北京辦理的,有效期爲2004年1月28日至2005年1月27日,每次停留時間最長不能超過半年。

李東哲及李東虎在簽證到期後,并未續簽,自2005年6月底即算違法居留至2007年2月下旬,根據移民法44條,此時才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以逾期居留,以及根據中國在2005年2月6日發出通緝令,指在中國涉及詐騙案等兩項理由,将他們逮捕。

李東哲及李東虎和高山一樣,都被中國發出通緝令、且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不過,高山有永久居民身分,但李氏兄弟卻早已違法居留。

據一名了解内情的人士指出,李東哲及李東虎錯失難民申請的機會,情況變得艱難,因爲一早若循難民申請開始,則李東哲及李東虎有更多時間,且勝算機會,比現在必須到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複核的機會高。

這名知情人士說,兩人現被拘留的地方,管制嚴格,最近更全面禁煙,讓兩人非常的痛苦,連要打電話到外界,張羅對他們有利的證據,都變得非常困難。

法庭文件顯示,移民法對被取消居留權人士,提供有限制的上訴途徑,不隻是永久居民有資格上訴至最高法院,若屬于被保護的人士如難民,一樣享有相同權利。

李東哲及李東虎的拘留聆訊提前在4月23日舉行,那時,埃爾金斯有可能要求難民及難民局裁判官,同意有條件保釋。否則,他們仍将繼續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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