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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例可簡易恢復加籍 移民部漠視引不滿
2007-02-28 14:05 環球華報 | 加通社消息,加拿大國會議員和倡權分子周二批評﹐《公民法》(Citizenship Act)中1條有60年歷史的條文﹐能讓「喪失加拿大公民資格的人」重新得到加拿大國籍﹐但聯邦政府卻無視法律規定﹐這非常不公平﹐也令人費解。
按1947年《公民法》規定﹐非婚生或父親加入另一國籍的兒童﹐可被剝奪加拿大公民資格。
但同一法例中﹐有條文列明﹕「中止公民身分的人﹐可在年滿21歲後1年內﹐或在部長同意的特殊情況下﹐作出希望重新恢復加拿大國籍的聲明﹐便可成為加國公民。」
法例在1977年被修訂﹐但原來的條文仍適用於在此修訂日期前出生的人。
查普曼(Don Chapman)因父親加入美國籍而失去加拿大公民身分﹐他說﹐加拿大政府無視幾十年的法律﹐這太不公平。
1月時﹐公民及移民部長芬利(Diane Finley)說﹐她可以應用法例中這個章節﹐加速喪失公民身分的國民﹐重新恢復公民的進程﹐到目前為止﹐隻解決了33宗個案。
估計喪失公民身分國民﹐從450人到5萬人到幾十萬人不等。論者說﹐雖然取得進展﹐但遠遠不夠。
眾議院公民委員會內部﹐對如何進一步推動進程有分歧意見。
特萊迪說﹐整個《公民法》應該重新編寫。保守黨國會議員賈弗(Rahim Jaffer)則建議﹐芬利可以繼續堅持﹐劃一引用1947年法例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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