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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楓葉卡期滿 換楓葉卡可能失去永久居民身份

  2007-02-06 09:54  環球華報
據明報消息,加拿大移民中有200萬人曾領取俗稱楓葉卡的永久居民卡﹐第一批領卡人5年有效期將于今年6月開始屆滿。根據移民部最近發出的指示﹐指現行移民法下﹐永久居民未依規定在任何5年時間內﹐在加拿大住滿2年﹐將因此喪失移民資格。有關新例令到很多準備換楓葉卡的永久居民﹐擔心資格是否會被取消。

移民部解釋﹐舊版移民法中有關「申請人沒有放棄加拿大意圖」的條款已經不存在,亦即是未實際在5年內住滿2年的永久居民﹐不能再向移民部以沒有放棄加拿大為理由﹐申請延續其永久居民的資格。

在2002年6月之前的舊版本移民法﹐雖然也有居住規定﹐隻是條款中列明﹐申請人可以證明並沒有放棄加拿大的意圖﹐仍可以保留永久居民資格。因此在舊法下 ﹐有不少永久居民雖然人不在加拿大居住﹐但能提出人道理由﹐例如回原居地照顧年老雙親等﹐且在加拿大留有房產﹑子女居住在加拿大﹑有按時繳稅等事實﹐來證明自己並無放棄加拿大的意圖﹐資格仍獲得保留。

但移民部在最新給抵_移民的指引當中﹐特別花了大篇幅﹐說明有關現行移民法中﹐對于永久居民居住時間的規定﹐並且將新法與舊法不同之處﹐用方框圈出﹐提醒新移民必須注意。

4項新舊法最大差異在于﹐新法完全取消有關是否放棄加拿大的概念(Elimination of the concept of intent to anandon Canada)﹔取消「回加紙」﹔現行移民法容許5年內有3年在海外(舊法則是一年需半年在加拿大居住﹐但居住時間並非考慮因素的全部)﹔現行移民法給在海外的移民官﹐有權決定是否取消永久居民的資格(舊法海外移民官並無此權利)。

移民部在有關如何保有永久居民資格的指引中說﹐一旦永久居民無法住滿規定時間﹐那麼﹐如果永久居民人在加拿大﹐移民部官員可以發出離境令 (departure order)﹐要求該名已無資格的永久居民﹐自動離境。收到離境令的人士﹐依法可以在30天之內提出上訴﹐如果不在期限內提出上訴﹐則以後不得再上訴。

如永久居民當時是在海外﹐移民部官員將會寫信告知其永久居民資格已經喪失﹐事主收到信後﹐可在60天內向移民部提出上訴。通知信中會附有如何上訴的指示。移民部的指示說﹐人在海外的永久居民若要返回加拿大參加上訴聆訊﹐那麼海外的簽證辦事處會發給該人士一次使用﹐返回加拿大所需的旅遊文件。

3類人士獲豁免

楓葉卡推出很快將滿5年﹐一些在過去5年內未住滿2年的持卡人﹐不得不擔心﹐接下來向移民部申請換卡時﹐是否會獲批準。根據移民法規定﹐未能依規定居住的持卡人﹐除了3類特殊情況以下﹐將無法再持有永久居民資格。

據移民法﹐這3類人分別是人不在加國的期間﹐但有具公民資格的配偶陪伴在海外﹔或受僱于加國企業或是加國政府﹔或是配偶是永久居民﹐但受僱于加國企業或是加國政府。這3類人﹐他們不會因人不在加國居住喪失身分﹐但在海外居住時間﹐並不能計算在申請成為公民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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