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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引导陪审团审定溺毙女童案 阶段决定彭璇命运

  2008-02-29 09:11  

多市溺毙女童案开审
涉溺毙四岁女儿嘉嘉的华裔妇人彭璇案的主审法官宾奥桃(Madam Justice Benotto),昨日引导陪审团时表示,嘉嘉溺死的原因並不是一个要爭论的问题,她如何溺毙才是他们要注意的问题。

据《星岛日报》报道,当法官引导完毕之后,為数11人的陪审团隨即退庭商议,但直至昨晚7时许尚未达成裁决,陪审团於今天早上10时继续商议,直至有裁决结果為止。

法官宾奥桃强调,陪审团要自己凭证据判断来作出决定。不要受任何人的影响。他们要自己判断本案所有作供证人的可信度。

她引导陪审团要从3个阶段去作决定。第一是彭璇是否造成陈嘉嘉死亡。如果他们全体一致在毫无疑问下认為彭璇没有的话,就应该判她无罪。如果他们全体一致在毫无疑问下认為彭璇做过的话,就应该进入第二阶段的討论。

第二阶段是彭璇有没有不合法地造成陈嘉嘉死亡。如果他们全体一致在毫无疑问下认為彭璇没有的话,就应该判她无罪。如果他们全体一致在毫无疑问下认為彭璇有不合法地造成陈嘉嘉死亡的话,就应该进入下一阶段的討论。

第三阶段是彭璇在不合法地造成陈嘉嘉死亡时,脑袋中有没有谋杀她的意识。如果他们全体一致在毫无疑问下认為彭璇没有的话,就应该判她误杀罪名成立。如果他们全体一致在毫无疑问下认為彭璇在不合法地造成陈嘉嘉死亡时,脑袋中又有谋杀她的意识的话,就应该判她二级谋杀成立。

彭璇案於2006年5月29日在艾灵顿大道法庭进行初审,当时彭璇代表律师洪秉政对法庭表示,全部审判过程都不要禁止传媒报道。於是各大传媒皆以大篇幅地报道此案。初审於2006年6月16日结束,而法官芬妮丝达(Faith Finnestad)於2006年9月15日在听毕控辩双方陈词后,她发现並没有证据直接或在环境上支持一级谋杀的控罪,所以改判彭璇要接受二级谋杀罪的审判。

控辩双方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大学大道(University Ave.)的高等法院进行初审前会议(Judicial Pre-Trail)。而本案发生於2004年7月12日,多伦多警队42分局接到报警电话表示有人溺毙,於是派人到士嘉堡Rosebank Drive 19號镇屋调查,发现4岁陈嘉嘉在浴室中溺毙。凶杀组接手调查之后,於2005年2月28日拘捕33岁的彭璇,控告她一级谋杀罪名。其后法庭罕见地批准被控一级谋杀的彭璇有条件保释出外候审,直到初审结束后,彭璇的控罪降為二级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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