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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乱 守望相助:在加国怎样对付性骚扰犯罪
若山 2007-09-24 09:46 环球华报 | 【环球华报消息】在一个民主、自由和发达的国家,民眾应能享有高度的人身安全与法律保障。反过来说,如果民眾特別是妇孺都是提心吊胆地过著生活,並非一个进步社会应有的现象。
温哥华近日发生了妙龄亚裔女子被持铁鎚白人男性跟踪,然后家门前遭贴淫褻性及沾有精液字条恐嚇的惊怪案件。接著是温哥华岛高尚住宅区橡树湾惊爆一家五口亡命惨剧,闹婚变的韩裔男户主,违反法庭禁令返回住处手刃妻儿和岳父母后自尽。其他一些近期发生令社会关注的暴力案,还有素里女校长疑被新婚丈夫杀害案、温西公寓非法按摩院按摩女郎被客人打死案、高贵林港市长杨格涉嫌骚扰和攻击已分手女友案等等。
这些主要针对女性的重大刑案连续发生,使很多低陆平原妇女担心加国目前的治安法律及司法机构,是否能够保障她们的人身安全。除了杀人、攻击及性攻击等刑事条例下的保护,针对以上女子被人跟踪和骚扰一案,加拿大有什麼適用的法律?
跟踪和骚扰他人是刑事罪行,俗称盯梢(stalking),在加拿大刑法下则称為刑事骚扰罪(criminal harassment),列入刑典(Criminal Code)第264条。简单来说,它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法律授权及明知別人受骚扰(或罔顾別人是否受骚扰)的情况下,不断跟踪別人由一个地方去另一个地方;不断直接或间接联络同一个人;监视別人的住处、工作场所或所到的地方;对別人或这个人的家人作出威嚇性行為。刑事骚扰罪最高刑罚:监禁五年。
此外,联邦政府在1993年通过的第264条,使执法当局更容易控告触犯盯梢他人罪的人。
在此同时,刑典还包括其他反制明目张胆的刑事骚扰罪的条例,但就似乎无法阻止形式比较低调但同样使人恐惧的隱密盯梢行為。针对一些激烈或侵犯企图明显的盯梢行為,当事人可声请民事法庭颁布约束令或直接向法官或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申请保护令。
必须指出的,即使盯梢他人者没有威嚇意图,但只要被盯梢者確实受惊,即已构成罪行。因此,就法律而言,它已赋予人民相当充分的保障。
据加拿大司法部1996年针对601宗盯梢他人罪的调查发现,九成一这类犯罪者為男性,八成八受害人是女性。如果你发现自己被人重复跟监而心裡產生恐惧,应即报警处理。
什麼人会犯刑事骚扰罪?司法部研究显示,“盯梢者”有不同的个性和特性,其中也有精神病患者。虽然犯案模式不同,但盯梢者罪行大致有两类:
(一)盯梢者与受害人互不相识
一些盯梢者对一个不相熟的人著迷,例如社会名人、影星等。盯梢者相信,他们鍥而不捨的坚持最后会贏得受害人的欢心。或者,他们幻想受害人很爱他们,只是碍於外在因素不能回报他们的爱。在加拿大,12%的刑事骚扰受害人被陌生人缠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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