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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有枪即成罪 卑诗无枪男子持械罪成

  2007-07-21 07:22  
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维持法庭原判﹐裁定一名身上无枪的男子持械罪名成立。

据明报报道﹐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罪犯没有带手枪﹐但在犯罪时威胁受害人﹐说身上有手枪﹐也足以构成用枪罪名。

25岁男子斯蒂尔(Andre Omar Steele)称﹐他4年前破门闯进卑诗省一个大麻场﹐身上没有武器﹐但卑诗省法庭裁定他藏枪罪名成立。

加拿大最高法院9个法官周五一致裁定﹐卑诗省法庭的裁决正确。

最高法院说﹐不论斯蒂尔和他的3名同党犯罪时有没有带手枪﹐有人声言身上有枪﹐即可构成持枪罪。

法官菲什(Justice Morris Fish)写道﹐罪犯「以言语或行为」说明有枪﹐只要它在身上或轻易取得﹐罪犯便是「使用」枪械。

裁决书写道﹕「他们破门入屋犯案﹐(4名卑诗省男子)不断说﹐他们身上有枪﹐或是随时拿到手枪。」

斯蒂尔被控闯进大麻种植场﹐2003年10月在卑诗省定罪。法庭文件显示﹐斯蒂尔和3同党警告屋内的人﹐「我们有枪」﹐又不断交谈﹐叫同伴「拿枪﹐拿枪」。

一个男子一时伸手入外套﹐取出一件深色金属物体﹐受害人说那东西「大小有如手枪」。

数分钟后﹐4人逃走﹐警方不久后截停他们用来逃走的汽车﹐发现几件武器﹐包括司机座位下面一枝子弹已上膛手枪。初审法官裁定﹐4个男子都有计划破门入屋﹐4人都知道要用手枪。

卑诗省上诉法庭维持斯蒂尔有罪裁决﹐加拿大最高法院同意判决。菲什写道﹕「使用手枪﹐包括在犯案时开枪﹑用枪指吓别人﹐露械吓唬别人﹐纯粹藏枪﹑作势威胁说有枪﹐或就近有枪等证据不用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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