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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夸大新闻监督作用 解剖"中国式"监督8大误区

  2007-05-14 05:17  中新网
过分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口头责备多但实际上处罚纠正偏少......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本周的《北京日报·理论周刊》上撰文解剖了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八种误区。文章认为,长期以来,在有关监督的许多方面存在的这些似是而非的观念和做法,使监督工作陷入误区。

误区之一:无视分权而谈监督

文章指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权。没有合理分权,就无所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在中国的人大制度下,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来都是分设或分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大体上也是分得比较清楚的,只不过是中国的这种“分权”排除了西方那种三权的相互“鼎立”,而最终统一于人大这一权力机关。通常所说的中国人大制度实行“议行合一”,并不符合实际,应该予以澄清。

在党内,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分设的,“分立”的,其权力和职能也是大体上有所区分的,而并不完全是决策、执行和监督“合一”的,只不过是在实际运行上发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体”(实际上是“三权集于党委一身”)的问题,而深陷误区难以自拔罢。

误区之二: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谈监督

文章指出,监督,归根结底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制约关系,是权力授受关系的重要体现,也就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和督促。这是监督的实质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往往离开这个实质问题来谈监督,来抓监督。结果,虽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然而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

文章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必须牢牢抓住监督的实质,调整和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在党内建立起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党员(选举、授权)→代表大会(选举、授权)→全委会(选举、授权)→常委会”这样依次选举的授权链。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实际存在的“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代表大会→党员”这种颠倒着的授权链,其中包括取消于党章无据的“书记办公会”。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深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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