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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例可简易恢復加籍 移民部漠视引不满
2007-02-28 14:05 环球华报 | 加通社消息,加拿大国会议员和倡权分子周二批评﹐《公民法》(Citizenship Act)中1条有60年歷史的条文﹐能让「丧失加拿大公民资格的人」重新得到加拿大国籍﹐但联邦政府却无视法律规定﹐这非常不公平﹐也令人费解。
按1947年《公民法》规定﹐非婚生或父亲加入另一国籍的儿童﹐可被剥夺加拿大公民资格。
但同一法例中﹐有条文列明﹕「中止公民身分的人﹐可在年满21岁后1年內﹐或在部长同意的特殊情况下﹐作出希望重新恢復加拿大国籍的声明﹐便可成為加国公民。」
法例在1977年被修订﹐但原来的条文仍適用於在此修订日期前出生的人。
查普曼(Don Chapman)因父亲加入美国籍而失去加拿大公民身分﹐他说﹐加拿大政府无视几十年的法律﹐这太不公平。
1月时﹐公民及移民部长芬利(Diane Finley)说﹐她可以应用法例中这个章节﹐加速丧失公民身分的国民﹐重新恢復公民的进程﹐到目前為止﹐只解决了33宗个案。
估计丧失公民身分国民﹐从450人到5万人到几十万人不等。论者说﹐虽然取得进展﹐但远远不够。
眾议院公民委员会內部﹐对如何进一步推动进程有分歧意见。
特莱迪说﹐整个《公民法》应该重新编写。保守党国会议员贾弗(Rahim Jaffer)则建议﹐芬利可以继续坚持﹐划一引用1947年法例的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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