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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杰:官员失责为什么要拿百姓的利益买单
沈晓杰 2006-11-26 20:20 环球华报 | 编者按:本文系沈晓杰“中国房地产十大批判”系列文章之四——九问经济适用房系列(8),作者授权《环球华报》全文发表。我们将陆续刊出全部系列文章,敬请期待。
“来路不明”的“政策之变”
把普通市民“挡在经济适用房之外”的18号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是在2003年8月12日发表、当月31夜对外公布的。在此之前,除了和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系的部分媒体和“专家”对经济适用房进行的一轮轮的“妖魔化”攻击以外,建设部、发改委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房还是抱着积极肯定的态度的。这不仅是因为过去还是分管建设部的副总理温家宝曾经再三强调要把“重点发展经济适用房”作为房改的目的和衡量其“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还一再叮嘱“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不要轻易改变”。翻开有关材料,人们就可以清楚的看见这一点。
在2000年9月11日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中,就高调宣传 “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有效地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平抑过高的商品房价格,适应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个人购房的需求,对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要求各地 “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同时,“根据当地房价、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在整个住房建设中的比重,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这里不仅全面肯定了经济适用房在解决居民住房需求、平抑过高房价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三大作用,而且还明确要求各地“把握好大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比重。在年末的建设部总结上,当时的部长俞正声也特别强调:“要继续以经济适用房为重点,推动住宅建设”;
2001年,在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第十九章“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一节里,还专门写上了“加大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房建设力度”,第一次把经济适用房列入到国家的发展纲要中;
2002年,在2月份召开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建设部的一位副部长更是从政治的高度,对经济适用房 “慷慨陈辞”。他再三强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努力改善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住宅建设“面向百姓、面向未来”指导思想的结合点和工作的重点,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在住宅建设中的集中体现”。他不仅大声疾呼“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而且还对经济适用房在“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平抑房价,防止产生房地产‘泡沫’”等“综合的社会经济效益”再一次做了充分的肯定。这位副部长还明确提出“以保障需求为宗旨”,把一个地方的“房价收入比高低、住房补贴水平、居民住房供求关系状况”等因素和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规模“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在住宅建设中的比例”.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建设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也特别强调:“解决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让中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买,是各国政府住房管理的主要职能。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而制定的主要政策”,“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重点抓好的工作。”这位负责人还特别强调:“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重点,应当定位在中低收入居民,以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绝不是简单的号召,而应该落实到我们的各项工作中”;
到了2003年1月14日中旬,也就是改变经济适用房命运的18号文件发布前的7个月不到的时间,在武汉召开的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建设部的那位副部长还在会上批评了有的城市“减少甚至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房价上涨过快,中低收入家庭难以入市买房,引发了社会矛盾。”这位副部长强调:“对房价居高不下的地区,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他还特别提出要大力发展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加(而不是减少——笔者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使住房供应结构能够适应居民需求结构,切实解决供求结构失衡问题”。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司长也在会上再一次强调了“对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低价位商品房供应”。针对有的代表反映“经济适用住房的推进越来越难”,“优惠政策很难落实到位”等问题,这位女司长在继续强调“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还表示“要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规范运作,“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作用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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