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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非祸:教育与体罚,真是水火不容?
黄非祸 2006-11-24 17:34 | 第17届保护儿童权利国际论坛年会,前天(11月22日)在温哥华闭幕,这项年会是在周一(11月20日)国际儿童日当天开幕,第一天议程中,联合国祕书长非洲爱滋病问题特使刘易士(Stephen Lewis)在致词时,公开呼吁本国废止《刑法》第43款,其內容為“如果家长以教育子女為目的,可以对儿童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刘易士还提到,已有多个组织向国会议员发出公开信,要求“立即”废止这项条款。
不瞒看倌,我初看到这则新闻时,大吃一惊,因為,我一直以為,我国根本是禁止父母体罚子女的──不管你有什麼理由。记得数年前,一对来自中国的夫妇,因两个女儿信了邪教,基於“教育”的理由,將女儿綑绑,不让她们出去参加聚会。
麻烦的是,女儿打了9-1-1,结果,女儿被省儿童及家庭发展厅的人员给带走,父母还吃上官司,要面对牢狱之灾。
现在,竟有人提出要我国废止因教育理由,“可以对儿童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的条款,我才恍然大悟,原来,加拿大也是容许“(教育)体罚”的国家。
但我奇怪的是,為什麼总听得到人们谈起,“不可以体罚子女哦,否则子女会被省政府人员带走,你就见不到子女了”之类的恐嚇话?
看来,我真是误解了。
不过,我想谈的,是另一个层面,就是,我国《刑法》第43款究竟是不是“恶”法。
这很重要,如果是“恶法”,我支持立刻废除,將它扫入垃圾堆。如果,它不是“恶”法,只是為了避免儿童暴力事件,而提出废除的抽薪之计,说实话,我满希望国会议员们,不妨再思考一下,是否真有废除的必要。
首先,我想提个问题,父母究竟该不该教育子女?
我想,这个蠢问题的答案,大家都知道是──应该。只是也会附带一个“但书”──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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